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函
桂财会函〔2013〕35号
各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使我区的《实施办法》更好地体现“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实施办法》的可操作性。请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并组织征求意见,于2013年6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孔映霞,联系电话:0771-5322685,传真电话0771-5318020。邮箱:gxkjkb@126.com。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6月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实施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办证、信息、调转、继续教育等管理事务按一致性原则、分级原则和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单位会计人员由所属单位注册地的财政部门分级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中央驻邕单位、自治区驻邕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其他驻邕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南宁市财政局负责;非驻邕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市(县)财政局负责。
与任何单位不存在任用(聘用)关系的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常住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或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大中专在校学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由学校所在地的市(县)财政局负责。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和其他方式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政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的无纸化考试题库。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在考试报名开始前部署考务工作,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考区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填报《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记载领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信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片两张,在规定期限内,到考区所在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除登录记载信息和带齐上款所列资料外,还应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地级市财政局应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填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表》,将上年度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情况汇总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全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应当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手续。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作为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鼓励、支持并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完成规定的学分,并统一组织本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应当将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层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采取远程网络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方式,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和教材、学分等的管理。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其他培训中同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指导,通过评估、考核、备案、公示等措施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持证人员应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二十一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持证人员的其他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登陆“广西财政会计网”进行信息变更,也可以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广西区内发生变化的,可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跨广西区外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在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连同报刊公告、本人身份证,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部署分期分批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换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协助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广西财政会计网”进行公示。申请人可从“广西财政会计网”进行下载。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
第二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四)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或未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统一要求进行定期换证的;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境内广西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本人向工作单位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无误并在“广西财政会计网”公示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申请材料和条件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22号)同时废止。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本《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一)财政部2012年12月10日公布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将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在我区有效贯彻实施,办法的修订对于加强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强化会计人员管理基础工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5年制定的原《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多年,对规范和促进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规模日益壮大,会计人员流动频繁,信息技术手段日新月异,原《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部分条款不符合新修订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因此,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新的《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人员管理的基础性工程,涉及部门众多,影响人员广泛,社会影响较大,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的需要。及时制定和出台新的《实施办法》,有利于全面梳理和规范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政策措施,吸纳多年来的管理经验,有利于在《实施办法》中进一步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办理流程,切实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
(四)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财会〔2013〕8号)。
(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3〕12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实施办法》的结构。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是: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适用范围和各级财政的管理权限。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主要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类型、科目及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程序。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明确继续教育、人员信息管理、调转、换证、证书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总架构与财政部的办法相一致。
(二)《实施办法》的重要修订方面:
第一.第一章中管理职责划分。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办证、信息、调转、继续教育等管理事务原则上由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按人员的工作单位、常住地、户口所在地的顺序划分了各级财政的管理范围。
第二.第二章中人员报考条件。取消考试免试条款,强调“凡进必考”原则。
第三.第二章中简化证书取得程序。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的行政许可,充分体现“简捷”“便民”原则。
第四.第三章中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强调了学分的作用。
第五.第三章中建立分类管理、分层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培训机构管理。
第六.第三章中简化调转程序。体现“便民”原则。
第七.第五章附则中细化了特殊人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程度和规定。
四、起草过程情况
为制定一个符合广西实际,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我们扎扎实实做了几项前期工作。一是深入学习财政部令第73号,搜集有关起草文件依据。二是进行了起草人员职责分工,开展前期调研工作。三是梳理原《广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以来的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四是调研学习交流兄弟省市的经验和措施。五是多次召开研究会议,确定《实施办法》的架构和重要修订内容。六是三易其稿修订相关条款,形成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