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将原定于2014年9月6日、7日举行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11月14日、15日举行。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的人员。2014年度报名考试并缴费的人员。
二、考试成绩的有效期。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
三、证书。从2015年起,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可取得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的资格可作为聘任经济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四、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抓紧做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考试安全工作,确保2015年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顺利进行。
五、准考证打印。
网址:www.cpta.com.cn(注:因全国网站访问人数多,考生登陆较慢。如不能登陆,请另换时间尝试。)
时间:准考证在考试前一周上网打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6月24日
根据《关于做好2015年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43号)文件精神,补充说明如下: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380号)精神,原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2、凡已报名参加2014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本次考试不接受新增报名,亦不允许已报名人员增加考试科目。
3、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设置资产评估、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建筑工程评估5个科目,全部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参加5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本次考试人员合格成绩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规定,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截至2014年,在原制度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的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2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1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考生,其在2013年及以后的成绩按新的滚动管理方法进行,其2012年及以前成绩不再参加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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