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
1995年5月10日,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职发[1995]54号),国家开始实施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1] 2002年2月25日,人事部、财政部引发印发《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2],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2003年3月14日,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在注册资产评占师执业资格中增设珠宝评估专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3]19号),2003年9月7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注册资产评估师(珠宝)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评协[2003]3号)[3] 2004年1月14日,人事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 5号)[4] 2005年1月14日,人事部印发《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 2007年5月30日,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印发《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
主管部门
考试工作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编辑本段考试制度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9月。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