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广西资产评估师报名时间:6月12日-6月27日
桂人考函﹝2012﹞26号
关于做好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 35号)精神,结合广西实际情况,现将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及科目
2012年9月8日上午08:30-11:00经济法
下午13:00-15:30财务会计
16:30-19:00机电设备评估基础
2012年9月9日上午09:00-11:30建筑工程评估基础
下午14:00-17:00资产评估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和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须完成网上报名、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报考人员于2012年6月12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6月27日下午17∶00止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报名。
2.填报流程。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同时上传一寸当年正面免冠照片(具体操作按网上“照片上传说明”进行)。非首次报考人员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报名系统填写《2012年度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在表中只能对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修改。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区直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2年6月25日至2012年6月28日(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 — 17∶00),审核地点:广西人事考试报考大厅(南宁市金洲路33号广西人才大厦三楼)。
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原则上与区直报名点一致。现场资格审核截止时间不推迟,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广西人事考试院同意后由各市另行通知。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须携带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居民身份证和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等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须提供单位出具的免试证明(可登陆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栏目中参照“执业资格考试申请免试证明材料样本”)和符合免试科目条件的相应证件(验审原件,提交复印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具体程序见附件1)。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在网上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2012年6月25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6月29日下午17∶00止。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2年6月12日上午9∶00起至2012年6月29日下午17∶00止
3.收费标准。按桂价费〔2005〕33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人每科43元。
4.发票领取。区直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发票;⑵发票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2年7月19日-9月7日上班时间办理;(3)发票领取地点:南宁市新竹路20号广西人事考试院303室(所开票据均为事业性统一收据),(4)凡超过领取日期不领取发票者,视为不需要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5.各市报名点组织报名费10元/人由广西人事考试院返还支付。
(四)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材料、信息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于2012年9月1日上午10∶00起至2012年9月9日下午14∶30止可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黑白、彩色均可,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设经济法、财务会计、机电设备评估基础、建筑工程评估基础、资产评估5个科目,全部为主、客观题混合试卷。考试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加考试及注意事项
(一)考生应考时,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二)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考生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七、考场设置
本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考全科、免一科2个级别。参加5个科目(考全科级别)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4个科目(免一科级别)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1.考试后三个月可在广西人事考试网查询成绩,咨询电话:0771-5505211。
2.证书办理具体时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gx.lss.gov.cn)中的“职业资格查询”专栏公布为准。办理地点: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政务服务中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窗口),咨询电话:0771-5595807。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问题请与广西资产评估协会联系。
协会网址:http://www.gxzcpg.com.cn
电话:0771—2863032、2863032(传真)。
十一、咨询电话
政策文件咨询:0771-5864453(自治区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广西人事考试院考务部)
考试报名票据咨询:0771-5853282(广西人事考试院综合部)
附件:1.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3.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
4.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1:
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及相关说明
一、广西人事考试网上缴费程序
报考人员使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的银行卡需在持卡银行开通个人网上银行。
网上银行在线支付考试费用程序:
第一步:资格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点击“网上缴费”进入在线支付系统,选择银行进行支付;
第二步:支付成功后,点击网上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查看支付结果。
第三步:支付成功后,即完成网上报名工作,不需到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或提交材料。
二、相关说明
(一)注意事项
1.在线支付前,请认真核对报考信息,缴费后无法修改报考信息。
2.请使用IE浏览器到网银页面付款;
3.支付平台提示支付成功后,用户需要点击“返回商户”按钮;
4.在网银支付过程中请不要关闭浏览器,待支付完成以后出现提示信息方可关闭。
(二)网上银行在线缴纳报名费常见问题处置
1.付款提示失败,却又扣款了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广西人事考试院或者其他因素,造成支付后银行提示失败却又扣了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我们会在第2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您可以通过广西人事考试网的报名系统中的“信息查看”得到确认。
2.付款成功,我院网站报名系统却没有确认付款信息该怎么办?
由于信息即时传输故障或者其他因素,报名系统确认信息没有即时更新付费状态,请耐心等待,系统会在1至2个工作日内再次更新。
(三)重复多次付款该怎么办?
由于您的支付信息银行没有即时传输给考试报名系统或者其他因素,造成银行重复扣款,我们感到非常抱歉。我们会在第2个工作日进行对帐,确认您的划款后,重复支付款项会直接在考试报名系统记录。待我院统计后统一退款到原支付账户上。
(四)同一个网上银行帐户可以为多名报考人员缴费。
(五)关于报考人员登录密码和安全性
1.报考人员有妥善保管其登录密码的义务,因考生对自己的密码安全保管不善所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负全部责任。
2.报考人员若发现任何程序问题或安全漏洞情况,请立即通知广西人事考试院。
3.报考人员用于银行支付的密码系由银行提供,应属于考生本人知晓,我院无权获知,亦不对其银行密码安全承担任何责任。
(六)、如何知道个人已缴费成功?
一般来说,一旦您通过个人网上银行缴费成功,系统会立即提示您缴费成功。如您还想再次查询结果,可到广西人事考试网的“缴费查询”栏目中查询。
附件2: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文件摘选)
一、根据原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的文件规定: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五年;
2.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四年;
3.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4.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二年;
5.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评估工作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二、根据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人发〔2002〕20号)文件规定:
(一)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2.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3.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4.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5.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三)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3:
人事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人职发﹝199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强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的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素质,更好地发挥资产评估人员在资产评估工作中在作用,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行业人员管理,提高资产评估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更好地发挥评估在资产流动与重组中的中介服务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资产评估人员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第三条注册资产评估师英文为CertifiedPublicValuer(缩写CPV.)。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属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组织实施各项考务工作。
第八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和组织考前培训。培训工作必须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经济管理、财务会计、工程技术,下同)中专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五年;
2.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四年;
3.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三年;
4.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资产评估工作满二年;
5.取得资产评估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会计、审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评估工作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一条注册资产评估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二条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有三个月内到当地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资产评估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道德;
2.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
3.经单位考核同意。
再交注册者,应经单位考核合格并有知识更新、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四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在资产评估等业务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的;
3.受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不符合第十四条要求的,不予重新注册。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现注册不符合规定的,将通知有关省级管理部门撤消注册。各省级管理部门依本规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级管理部门或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授权的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
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的发放情况,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向人事部备案。
第十八条凡脱离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岗位连续二年以上者(含二年),注册管理机构将取消其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注册登记内容变更,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职 权
第二十条产评估机构是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临时)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
注册资产评估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册资产评估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守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恪守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册资产评估师有权依法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是申请开办资产评估机构的必备文件。
第二十三条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或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中,属本机构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业务的签字权: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2.接受委托的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3.评估咨询和其他评估服务业务。
第二十四条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接的评估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只能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评估报告至少由二位注册资产评估师签署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册资产评估师应不断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法定的执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专职执业,只能在该机构有签字权。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业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分。
1.在执业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
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
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涂改、伪造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执业资格证书》,取消其注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管理机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所受处分,应及时记录在资格证书的惩罚登记栏内。凡注销注册,应由发证机构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证》,并报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按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一、资格考试从1996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5月,报名时间为前一年11月。
二、考试科目为: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工程技术基础、经济法。考试分为四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
三、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四、在1996—1997年组织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凡符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九条(不含第五款)规定的学历和经历要求,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满二年者,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五、自1998年起,申请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的报名条件。
六、考场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
七、做好考前培训工作。各地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职改部门推荐培训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坚持考培分开,参与培训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所有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和组织管理)。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八、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费和报名费由考生个人支付,收费标准须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
九、人事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成立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门领导下,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考试办公室组成情况应分别报送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司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考务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按《暂行规定》第七、第八条执行,各地可按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十、严格执行考务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4: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
执业资格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5日 人发﹝200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服务于市场经济的需要,经人事部、财政部研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原《资产评估学》、《财务会计学》科目,从今年起改为《资产评估》、《财务会计》,其它科目不变。
二、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类、工程类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1年。
(三)取得经济类、工程类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1年。
(四)取得经济类、工程类博士学位。
(五)非经济类、工程类专业毕业,其相对应的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年限延长2年。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会计、审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满2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经济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免试1科相应考试科目。其中,评聘为高级工程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建筑工程评估基础》或《机电设备评估基础》评聘为高级经济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经济法机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含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务可免试《财务会计》。
四、考试成绩有效期限
参加5个科目考试人员成绩的有效期限由2年调整为3年,实行3年滚动管理办法,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5个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滚动管理从2000年度开始进行。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人事部、原因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免试部门科目的通知》(人发〔1997〕22号)及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调整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1999〕23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即行废止。
(二)本通知规定的内容与人事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54号)中有关规定不相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