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有关特殊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2〕1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有关特殊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浙会考办字〔20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接到本通知后,通过适当方式将政策调整内容告知考生,认真做好有关政策解答和申请资料审核及延期考试考生确认工作。对于需将2011年度合格成绩有效期延至2013年的考生情况,应于2012年8月25日前汇总报市财政局会计处。
附件:《关于201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日期调整后有关特殊事项处理办法的通知》(浙会考办字〔2012〕6号)(省财政厅外网地址:http:www.zjczt.gov.cn)(略)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