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
川财会【2012】15号
各市(州)财政局:
为了加强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根据《会计法》及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考试考务工作实际,我厅修定了《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述若干规定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1:《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附件2:《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考生在本科目考试开始前2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或其它身份证明进入考场,并核对考场座次表中本人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在座次表上签名,并对号入座,将准考证和身份证放置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核查。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开始后60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退场。
二、考生进入考场时,必须将所携带的背包、书刊资料、手机和电子记事本(手机和电子设备应设置为关闭状态)等设备主动放在考场指定的物品存放处。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和计算器。
三、考生发现试题、答题纸分发错误,试题字迹模糊、有折皱和污点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四、考生应当按照要求使用蓝色、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在试卷上指定位置准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五、考生在答题时,应当使用蓝色、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在指定位置答题,一律不得使用圆珠笔和红色笔。
六、考生在考试中途未交卷时一般不得离开考场。如确需暂时离开考场必须经监考人员同意并由指定的监考人员陪同。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答题纸反扣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清点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考试试卷、答题纸带出考场。
八、考生应当尊重考场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九、考生因个人原因如座位坐错、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错误等造成成绩差错的,后果自负。
十、考生在考试期间违规的,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四川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各市(州)财政部门,对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
一、考生在考试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相应考试科目的答卷按无效处理。
1、 未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姓名、准考证号填写错误,造成成绩无法确认的。
2、 在试卷或答题纸上作明显标记的。
3、 考生未使用蓝色、黑色或者蓝黑色墨水笔,而使用其他书写工具答题的。
4、 在密封线外和草稿纸上答题的。
5、 抄袭他人答案或有意提供他人抄袭的。
6、 考生间主观题答案雷同的。
7、 交头接耳、夹带资料、传递纸条的。
8、 擅自将背包、书刊资料、手机和电子记事设备等用品带入座位,经警告不予改正的。
9、 故意损毁试题、答题纸的。
10、 试卷卷面有特殊标记或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11、 其他违规行为。
二、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取消其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停考两年,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1、 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
2、 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考试的。
3、 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的。
4、 使用电子器材接收考题信息的。
5、 串通考试工作人员进行舞弊的。
6、 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三、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人员,向其本人所在单位通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监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考生,取消其当年考试资格,并向其本人所在单位通报。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监考人员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应当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填写违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违纪事实等,同时在违规考生试卷的指定位置填涂“违规”标识,并由两个监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取消今后两年参与考试工作的资格,通报给其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考试报名、试卷运送及保管和交接等有关规定的。
2、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试题泄密的。
3、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试纪律混乱的。
4、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5、考试期间擅自将试题、答题纸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6、考试期间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7、参与或组织考试作弊的。
8、擅自修改考生答题或考试成绩的。
9、其它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