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考前一周内,考生可登陆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考生须按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地点,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参加考试。
五、注意事项
(一)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应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的规定。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报考条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二)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答题时务必注意:
1.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2.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在答题卡划定的题号和区域内作答。
其余4科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考生应考时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墨水笔和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五)考前培训及考试教材征订事宜由自治区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考生可以在现场资格审查确认时订购考试教材及辅助资料。